鄂价费[2006]183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 1、普通高等学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专科生按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普通高校艺术类院校及普通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 湖北教育学院(含2006学年招收的艺术类普通本科生)、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8luck平台注册 2005学年及以前已招收的普通本科生仍按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2、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 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专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不另上浮。 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中表演、导演、摄影、美术、音乐五类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5000元;其他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学年15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0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不另上浮,下浮不限。 3、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5500元,其他本科院校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5000元,独立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4000元。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艺术专业学费标准可按本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 4、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或成人高校 全日制脱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一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半脱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一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70%执行;夜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一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65%执行;函授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一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学生的学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广播电视大学 省电大招收的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普通本科计划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般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不再上浮;专科生按一般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艺术类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标准的75%收取,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要情况上下浮动15%。 对中央电大与省电大举办的远程开放教育招收的学生,考虑其培养方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实行按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标准为:本科100元/学分(总学分71);专科理工类55元/学分(总学分114);专科文经类80元/学分(总学分76)。 6、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本科预科生按本校同类专业专科生标准收取学费,升入本科阶段后按照当年本校同类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执行。 7、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当年本校同类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8、辅修、选修、第二学士学位、双专业及双学位课程,实行按学分向学生收取学费的方式,其学费标准计算办法为:入校当年该专业年学费标准×学制规定的学年数÷该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 其中,旁听生学费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9、由国家批准招生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其学费实行按学分核定的方式,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学分最高不超过400元(总学分不高于80学分),工程硕士学位每生每学分最高不超过1000元(总学分不高于40学分)。 10、2005学年及以前军事院校已招收的地方生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1、普通高校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暂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具体标准。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硕士(ME)、法律硕士(J.M)、会计硕士(MPACC)、公共卫生硕士(MPH)、农业推广硕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体育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军事硕士、兽医专业学位、医学专业学位、建筑学专业学位等)以及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的学费,暂由各高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学生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按本校同类专业年学费标准的50%收取。完成研究生进修课程后,符合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的人员进入硕士、博士学位阶段学习的学费暂由高校按办学成本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12、高校招收的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学生,学校只能收取本科阶段的学费,其学费按学生入校当年本专业本科阶段学费标准收取。本科阶段学习年限按省及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3、在省内以联合办学形式举办的高等教育,其学费标准不得高于主考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外省举办的各类形式的办学活动,其学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14、省及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外(含港、澳、台)高等学校签订办学合同协议合作举办的本科、专科、研究生等高等学历教育,在国内学习的学费,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按办学成本核定,但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2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7000元。 15、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号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高校根据具体办学成本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16、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可按正常办学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18、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19、高校学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高校本、专科学生住宿按房间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分档收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单人间每生每年2000元,双人间每生每年1500元,住三人间以上的按本、专科生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住宿条件及相对应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高校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可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费用。 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住宿费不予退回。 来华留学生住宿费标准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高校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的学生,按大陆学生相同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公共科目每生每科25元,专业综合科目每生每科50元,参加由主考学校举办的研究生复试(面试及笔试)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 2、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80元。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水平、学科综合)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 4、普通高校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专升本”报名考试费)。“专升本”考试采取全省统考和培养院校专业课程考试相结合的形式。统考科目为英语(英语专业的学生考综合英语),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专业课程考试(二门)由本科培养院校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50元。 5、参加报考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含艺术及体育特长生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报名考试费为: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考或联考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25元,费用由省教育考试院收取;由主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60元,其费用由主考学校收取。 6、成人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50元。 7、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是指在自学考试学生专业计划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对毕业生进行的实践课程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其收费对象是未向学校交纳学费的学生。其中,实践课程考核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费收费标准为每生400元。 8、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第一级、二级、三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80元(含等级证书费)。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四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135元(含等级证书费)。 9、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元。 10、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60元(含口语考试费20元),三级、四级、五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90元(含口语考试费30元)。 11、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对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次25元收取费用。 12、来华留学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400元?8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1、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和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学校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后勤部门组织定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2、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以外为学生提供的网络通讯、课外计算机上机、体育及其他活动场馆(如:游泳馆、网球场、健美馆、娱乐设施)出租、出借,打字、复印,以及学生在课程之外自愿参加的体育、艺术等培训班的收费,由学校按照不营利并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3、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或单位提供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的各类培训服务,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及相关服务费。培训及相关服务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补发、损坏换领每证40元,由需要申领、补发、换发身份证的学生缴纳。 2、户口迁移证工本费每证5元,由需要迁移户口的学生缴纳。 3、健康检查收费。学校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应纳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入学时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健康检查[包括内科、外科(含皮肤)、妇科(含宫颈刮片)、五官等科常规检查]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体检费用。 4、预防免疫接种收费。按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434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5]620号、省物价局鄂价农工[2005]101号文件规定,学校和接种单位对学生接种计划免疫(即第一类疫苗,包括①皮内注射用卡介苗,②麻疹减毒活疫苗,③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④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的药品由政府免费提供,学校和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药品、一次性注射器、注射费用等)。 5、学校和接种单位对学生进行的非计划免疫(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由学生按自愿的原则进行,学校不得强制,费用由学生负担。其中:免疫药品费由学校按实际进价据实向学生计收,注射费用(含一次性注射器等)按每人次2.5元的标准执行。 6、学生使用的教材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学校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定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7、保险费按学生自愿的原则,由保险公司收取,高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收取保险费。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要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省教育、物价、财政要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高校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加强《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一)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学校应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实施收费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备案)。高校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二)高校服务性收费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服务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无具体标准的,由学校按照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并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在实施收费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高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申领发票,收取费用时应当使用税务发票。高校服务性收费收入,在按规定纳税后,其税后收入剔除成本、费用后,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校长是治理学校乱收费的第一责任人。有条件的学校要试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对学校的财务管理。各级价格、财政、审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且治理乱收费措施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高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过去有关高校收费文件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及年审、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收费公示、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及其它管理工作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