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十八条中的“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修改为“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