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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2012年09月05日 00:00 财务处 点击:[750]次

武船院发[2011]30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精神,在《武汉船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武船院发[2005]28号)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学院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公费医疗的日常管理,审核医药费报销资料,调查核实校外就诊情况,处理公费医疗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长由分管卫生医疗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医务所、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校外就诊规定

1.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就诊,由医务所经治医师提出申请,医务所所长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办理转诊手续时,必须在门诊病历和转诊单上写明转诊医院、转诊目的、建议诊疗项目等,并留存根。不准事后补签转诊单。每次转诊只限一次就诊,如需复诊应再次办理转诊手续。

2. 转诊医院原则上是对口医院;因病情需要,也可以转诊到非对口的三甲医院。原则上不向武汉市以外的医院转诊。转诊病人应按转诊要求到指定医院就诊,就诊时需索取双处方(或药品清单);如需住院,必须向医务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3.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出现危急病情,可就近在三甲医院就诊,但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医务所报告登记,事后凭急诊病历及急诊证明印章签字报销。

4. 凡未批准或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到校外就医者,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退休后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教职工,经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证明,报医务所登记,患病可在居住地就近的公立医院就诊,其医药费按非对口医院的自费比例报销。

四、校外医药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1. 校外门诊病人需在就诊后两周内持发票原件、转诊单、病历、双处方(或药品清单)、各种检查报告单到医务所审核签字。住院病人在出院后两周内持发票原件、转诊单、门诊病历、住院总清单、出院小结到医务所审核签字。

医疗费审批额度权限:

(1)5000元内:医务所所长;

(2)5000元—20000元内:医务所所长、分管院领导;

(3)20000元—50000元内:医务所所长、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

(4)50000元及以上:医务所所长、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

2. 若报销资料不全,需经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其自费比例增加10%。

3. 享受学院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办理了医疗保险的,先由保险公司理赔,若理赔金额达到或超过应自费的金额,剩余费用全额报销(持保险公司理赔相关票证办理)。否则,按学院规定报销医药费。

4. 医药费报销时间:校外就诊的住院医药费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限额);校外就诊的门诊医药费每学期报销一次。

五、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

1. 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校外就诊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核实。

2. 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伪造病历、伪造票据的,其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并处以所发生金额的十倍罚款。住院期间,不允许空床位,一经发现,所有住院费用自理。

3. 对存有疑义的报销凭据或其他特殊情况,由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处理。

六、本通知与武船院发[2005]28号文件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医务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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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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