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船员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负责培训机构的最终考核评定管理。各分支海事局、考试中心按照船员培训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的分工,完成相应培训机构的初评工作。
第四条 各分支海事局、考试中心应对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船员培训机构每年度组织综合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于每年的11月25日前上报长江海事局。长江海事局对考评结果进行最终评定,并将最终结果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船员培训机构的综合考核评定采取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核实、社会调查及综合比较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条件的保持、培训过程的管理、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评定。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综合考核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船员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综合考核评定工作,真实反应本机构的现状,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船员服务机构、航运公司等用人单位应公正、客观评价各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九条 船员培训机构的综合考核评定主要考查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管理活动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训的开展:培训的地点、项目和规模应遵照许可证的要求;
(二)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配备的数量应满足培训规模的需求,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充分使用,消耗品得到及时补充等;
(三)培训的师资与管理人员:包括人员的稳定性、师资培养、高级职称人员的比率、师资与学员的比率、师资的资历等;
(四)培训课程:包括课程的评审确认,教材的选用等;
(五)培训管理:包括学员管理、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培训证明发放管理等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外部审核及纠正与预防措施等情况;
(六)培训效果:包括考试结果分析、社会评价(用人单位、考生等)、主管机关评价等;
(七)培训机构的声誉:包括内外部投诉纠纷、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无报酬的为社会、国家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参加其他的社会活动情况(竞赛、行业协会、学术论坛等)。
第十条 培训机构的综合考核评定分为总体考核和优势培训项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见附表《船员培训机构评分表》。船员培训机构的总体考核每年必须进行,优势培训项目考核首先由船员培训机构自主申报,然后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长江海事局将在长江海事局内外网公布船员培训机构的综合考核评定结果,同时向船东协会、船员服务机构、航运公司以及其他培训机构通报,建立定期通报机制,供社会参考。
第十二条 长江海事局将依据培训机构的综合考核评定结果,采取相应差异化的日常监督管理。考评结果差的船员培训机构将是下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考评结果优秀的培训机构将在法律法规、规则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享受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船员培训机构综合考核评定结果及其相关资料将作为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中期核查或换证核查的依据之一,将视情况消减其培训规模和培训项目,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暂停开展船员培训业务,并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文之日起执行。
船员培训机构综合考评评分表
培训机构: 培训项目: 考核评定时间: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权重 |
初评得分 |
终评得分 |
备注 |
说明 |
一 |
培训的开展 |
1、开展培训的项目是否超出获批的《船员培训许可证》的要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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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培训的规模是否超过获批的《船员培训许可证》的要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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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培训的地点是否超过获批的《船员培训许可证》的记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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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批的培训项目是否都在开展培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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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没有开展培训的项目,不得分,并在备注中说明 |
二 |
培训的教学与管理人员 |
5、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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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项初评时,只填数值,得分由全辖区排名决定。 |
6、管理人员(包括教学、设备、发证、档案等的管理)人员数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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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培训管理规则》要求,学生为本年度毕业生 |
7、学生管理人员与学生的比例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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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有与非自有教员比例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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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培训管理规则》要求,教员必须“自有”的不得外聘,否则不得分 |
9、师资培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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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参加学术交流、学习深造的师资比例 |
10、高级职称教师所占师资比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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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副教授、副高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无限航区船长、轮机长。 内河:中级职称及以上。 |
三 |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 |
11、设施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是否满足培训大纲、培训规模的需求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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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考试时发现的情况完成,酌情扣分 |
12、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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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大型设施设备使用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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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消耗品的及时补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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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培训课程 |
15、培训课程的评审确认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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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大纲、相关培训规则要求变化时,是否对培训课程进行评审确认,对评审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即时整改。 |
16、培训教材的合理选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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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编制的教材如果被其他学校选用,加分 |
五 |
培训管理 |
17、向学员公开培训信息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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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师资配备 |
18、告知学员相关规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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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对年龄、持证、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的要求 |
19、培训活动的如实记录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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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考勤、培训证明的发放等 |
20、全日制学生的入学/毕业报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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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按时报备及与教育部门报备的一致性 |
21、培训开班的按时报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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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教学/培训计划的落实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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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教学中安全防护措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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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教学中防止污染环境措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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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教学检查与评估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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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
26、内部审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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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管理评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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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纠正与预防措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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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培训效果 |
29、考试结果分析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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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理论、实操考试通过率 |
30、学员对培训机构的评价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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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 |
31、用工企业对培训机构的评价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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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 |
32、海事机构对培训效果的评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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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 |
八 |
培训机构社会声誉 |
以下为加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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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每项加30分 |
是否参与全国性的教材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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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与全国性的题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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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与部局、直属局的规则规范性文件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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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与航运科技课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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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帮扶落后机构、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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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技术指导等 |
是否参加全国性的竞技比赛?是否取得名次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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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扣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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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每项扣50分 |
发生学员群体性违法乱纪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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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学员、企业等投诉,经查属实,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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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培训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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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严重违法违规,经查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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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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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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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海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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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评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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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船员培训机构分海船和内河两大类,分别进行综合评定和优势培训项目评定。综合评定每个培训机构必须参评,优势培训项目由培训机构自己决定申报,首先完成上表的自评,然后向日常监督管理的海事机构申报评定。
2、综合考核评定时,以日常监督检查、现场验证、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3、综合考评5-10项、初评时只写培训机构调查的结果如专业教师与学生比例为1/20,评分由长江海事局综合给分,数值最低的得分最低,依次上推。
4、基本总分为“5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