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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
2013年05月02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八项规定”是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六条意见”是指《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纠建并举,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全省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情况。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重点是:注重调研效果、减少陪同人员情况;在精简会议活动方面,重点是: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情况;在精简文件简报方面,重点是: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和时效情况;在规范出访活动、改进安全保卫工作方面,重点是:合理安排出访活动、控制随行人员和出访时间、规范迎送接待工作、改进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在改进新闻报道方面,重点是:改进重大会议和活动的新闻报道、改进领导同志调研等活动的新闻报道、规范重大专项新闻报道等情况;在厉行勤俭节约方面,重点是:简化接待工作、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格遵守住房车辆配备等相关规定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情况;

(三)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监督检查的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本地本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自查自纠。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作为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针对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逐一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对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进行抽查。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地方、单位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物账册等。

(三)明察暗访。暗访检查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派人参加。暗访不定期进行,地点随机确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四)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年底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效果进行评价。

(五)巡视监督。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纳入巡视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巡视监督。

(六)信访受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和办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步骤:

(一)成立检查组,拟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向被检查的地方、部门、单位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

(五)检查组向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组织交叉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十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行为,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对调查研究中违规去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二)对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的处理。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对违反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三)对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对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

(四)对违反规范出访活动、改进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处理。对违规增加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随行人员数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规使用警车开道的,给予享受开道待遇不制止的领导、安排警车的领导、直接派车的责任人诫勉谈话。对违规封路、清场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六)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对违规超过标准接待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的,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的,不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廉政谈话。上级领导到下级调研,当地主要领导到边界、机场、车站、高速公路路口迎送的,对该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违规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

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

第十二条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工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中央纪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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