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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公布。此次修订是在2016年《条例》基础上的向前推进。为何要对《条例》进行修订?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如何防止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针对这些问题,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同志做客演播室,为我们进行权威深入解读。
邹开红同志,您好!
邹开红: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2016年7月,党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时隔3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背景。
邹开红:2016年7月制定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成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形成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和问责实践的深化,修订条例很有必要。一方面,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新形势新任务对各项工作做得更细更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问责条例实施后,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经验,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坚持。问责工作必须持续从严,同时也需要精准有效问责。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党的建设和党的各项事业中认真履职、主动担当,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具体工作由中央纪委负责。
主持人:刚才,您概括地介绍了修订《条例》的背景。从中可以看出,修订《条例》,有党中央的要求,有社会关切,也有更好开展问责工作的需要。请您为大家展开谈一谈。
邹开红:好的。
第一,修订《条例》是树牢“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要求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当前,国际形势复杂敏感,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更加要求全党上下团结一心、步调一致,勇于担当作为。修订《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明确问责主体、压实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守初心使命,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修订《条例》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着眼新时代新使命,就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钉钉子精神担当尽责,脚踏实地把既定的行动纲领、战略目标、工作蓝图变为现实。修订《条例》,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作为重中之重,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三,修订《条例》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但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也不能放松。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修订《条例》,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抓得不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不到位等问题完善问责情形,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
第四,修订《条例》是总结问责工作实践,实现问责制度与时俱进的需要。目前有的地方在问责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影响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修订《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问责原则、程序和方式,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有利于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让领导干部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充分发挥问责工作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积极性的作用。
主持人:从刚才的介绍可以看出,修订《条例》的首要目的是促进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请问在《条例》中是如何体现的?
邹开红:《条例》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在第二条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强调问责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第七条问责情形第(一)项党的领导弱化中,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进行了细化。实际上,《条例》通篇都体现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问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既有问责不力的问题,也有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针对问责不力的问题,《条例》是如何解决的?
邹开红:全面从严治党,“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坚持。解决问责不力问题,需要压实政治责任、完善问责情形,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要追究。
一是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二是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三是丰富了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修改后的问责情形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责任更加明确。
通过以上修改,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敢于问责、善于问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在问责情形相关规定上占了很大篇幅,比之前有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可以说是修订的一个重点。请您具体介绍一下关于问责情形有哪些修改?
邹开红:关于问责情形的修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2016年《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具体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
二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
三是对原有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主持人:修订后的《条例》增加条数和内容最多的是程序部分。这样修改是出于什么考虑?
邹开红:从《条例》实施3年来的实践看,总体是好的,但也出现了问责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就问责程序作出了规定,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现精准科学问责。
一是规范问责流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是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明确问责标准。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四是强化问责执行。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建立健全典型问责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主持人:在以往工作中,部分地方和单位出现了一些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除了刚才讲到的增加问责程序外,《条例》还作出了哪些规定?
邹开红:纠正实践中出现的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是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点。除了增加问责程序、明确问责标准,《条例》还从两个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分清责任。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对于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的责任作了进一步划分;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问责问的是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与追究直接责任不同。实践中,有的地方把追究干部直接责任作为问责报道,经社会传播开来,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问责泛化简单化的印象。
二是建立了对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明确了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
总之,通过完善问责制度,努力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
主持人:现在社会上存在一种观点,认为问责多了挫伤干部工作积极性。请问修订后的《条例》如何平衡好强化责任担当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关系?
邹开红: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要束缚干部手脚。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严肃问责、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分类处理。
一是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
二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至于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三是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条例》通过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树立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努力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邹开红同志!
今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同志对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权威解读。通过解读,我们了解到,《条例》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鲜明强调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问责职责、细化问责情形,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增加问责程序,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保护干部积极性,激发干事创业精气神。相信《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再次感谢邹开红同志做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