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之六: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7日 14:24 点击数:[]

问:十六大报告在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同时,还强调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怎样理解“个别酝酿”?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单位,因为理解有出入,往往被少数领导搞成了私下授意,在实际工作中,到底如何进行个别酝酿?

答: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在党委议事的时候,哪些问题需要个别酝酿?我认为,简单的问题、在个人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情,不需要进行个别酝酿。在党委议事时,需要个别酝酿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可能会产生意见分歧的重大问题。比如,领导班子的调整、干部的选拔配备、重大事件的定性处理等,为了统一认识,防止失误,应该进行个别酝酿。二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大都牵扯到方方面面,如何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如何理清思路,正确解决,需要反复研究,多方论证,集思广益,需要进行个别酝酿。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党委遇到这种情况会更多,更需要运用个别酝酿的方法,才便于形成共识,作出正确决策。三是敏感的问题。我们正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改革是一种利益调整,牵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一些吃不透,拿不准的事时有出现,党委就要多做些个别酝酿工作,才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处理好敏感性强的问题。

怎么样搞好个别酝酿?个别酝酿中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我感到,个别酝酿有个范围问题,有个对象问题,有个时机问题。一般地说,要根据所酝酿问题的内容确定酝酿的范围、对象、时机和方式,不一定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式。但是,不管在什么范围酝酿,同什么人酝酿,采取什么方式酝酿,有以下几个问题是必须要注意的。

注重酝酿的广泛性,不搞“小圈子”酝酿。个别酝酿是就某些问题进行个别商谈,以求得交流思想,统一认识。酝酿不仅仅限于正副书记之间、书记与委员之间(当然这是主要的),还可以扩展到更大范围。特别是党委在决定复杂问题时,为求得正确的认识,得出更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应该注重酝酿对象的广泛性,有些问题还要与下级党组织,与有关专家学者、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个别酝酿。为了达到统一认识的目的,更要注重与持有不同看法、有分歧意见的同志进行酝酿,通过酝酿形成共识。个别酝酿的目的是统一认识,加强团结,绝不能画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搞小动作。这是个重大的组织原则问题。

注重酝酿的实效性,不搞徒有形式的酝酿。个别酝酿作为一个实现科学决策、实施正确领导的重要方法,如果运用得好,可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前提是必须扎扎实实,认认真真,不能走形式,不能为了酝酿而酝酿;不能走过场,出现酝酿不酝酿一个样。现在有个很不好的现象,就是不管什么事,不管执行什么政策,往往是意图很好,效果不好,开始很好,后来不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形式主义作祟。为此,在党委工作中,该个别酝酿的问题一定要认真扎实地搞好,不需要个别酝酿的问题,也不要牵强附会。

注重酝酿的平等性,不搞个别授意式的酝酿。进行个别酝酿,如同“安民告示”一样, “安民告示”的目的是为党委讨论问题作好思想准备,绝不是“个别授意”、更不是“安民暗示”。个别酝酿是以平等的身份商量事情,绝不是定调子、画框框、个别授意、进行暗示。所以,无论是正副书记个别酝酿,还是正副书记与委员的个别酝酿,还是委员们之间的个别酝酿,都要以平等的身份研究问题,绝不能搞“我讲你听、我打你通的“家长式”酝酿,如果是那样,就完全失去了个别酝酿的本来意义。

注重酝酿的原则性,不搞低格调庸俗化的酝酿。个别酝酿要讲原则性,不能无原则,不能庸俗化。为此要做到:酝酿要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而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酝酿;酝酿要有利于加强各方面的团结,而不能搞引发各种矛盾的酝酿;酝酿要有利于树立党委机关的良好现象,不能搞助长不正之风和特殊化的酝酿;酝酿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不能搞影响上下情绪的酝酿;酝酿要有利于长远建设,不能搞损害群众任何利益的酝酿等等。

问: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制度就是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个人分工负责”,才能避免“个人说了算”或“谁都不负责”的问题?

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制度,它是指党委既要坚持集体领导,又要坚持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能偏废。集体领导是指重大问题要由党委讨论决策。分工负责是指对党委集体决定的事情由分管的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实际上就是党委领导工作责任制。贯彻落实党委决议的具体计划、措施、办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安排、以个人的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等等,都属于个人分工负责的内容和范围。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 就是要让每个人有明确的职责,有明确的职权,做到职、责、权相统一,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力。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遇事都要让党委讨论决定,都要让“一把手”点头表态,或是对党委决定的事,彼此推诿,互相扯皮的问题。如果没有严格的分工负责制,党委的决策、计划、措施再好,都难以落到实处,难以收到好的效果,正确决策都将变成一纸毫无意义的空文。为此,邓小平同志特别指出:“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强调个人分工负责制与“个人说了算”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这也是解决“谁都不负责”的一个较为有效的办法。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还应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健全制度,特别要严肃纪律,切实避免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等现象的发生;明确责任,尤其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

问:十六大报告强调,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应该讲,这些年党员民主权利逐步得到扩大和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现阶段,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哪些工作?

答:应当说,这些年我们党为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从制度上进行改革,逐步拓宽民主渠道,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 也应当看到,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感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是要明确党员的权利,要使党员充分享受对党的领导机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党内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等。

要保障党员这些民主权利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制度,形成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机制。在选举方面,要通过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和在什么范围,通过代表大会选举,在什么范围和什么情况下实行党员直接选举。要制定实行票决制的制度,以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要制定发挥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的制度,使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能够向他们选出的领导机关及时反映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意见、建议;能够有权参与党的领导机关的决策;能够对领导机关及其成员的思想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要做到这些,就要制定提案制度、质询制度、举报制度,等等,以改变党代表大会结束后,党代表就无所作为的现状。在党务管理方面,要规定党员对党的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该让党员知道的党的内部事务的真实情况,一定要让党员知道,使党员能够对党内事务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堵塞言路。在决策方面,党委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要充分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必要时要在党内进行民意测验,凡大多数党员反对的,就不能进行决策。在党内监督方面,要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保证党员对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随时随地地进行监督。

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必须深入进行党内民主教育。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封建主义思想影响不能低估。民主意识、民主观念不强不能低估,民主知识缺乏、民主能力不高不能低估。因此,不仅要教育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民主意识、丰厚的民主知识,一定要把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作为认真执行党规党法的重要内容,保证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谁侵犯了就要受到应有的查处,而且还要教育党员增强权利观念、维权意识、行权能力,以高度责任感,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实推动和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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