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政策选编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8日 17:29 点击数:[]

就业创业工作政策

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节选)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2关于开展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精准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614号)

一、高度重视精准就业服务工作。就业指导服务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责所在和主要内容。精准就业服务是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把建立健全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作为创新工作方式、践行三严三实的重要体现,明确目标任务,统筹多方资源,加大资金支持和人员保障,调动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院系、职能部门、用人单位积极性,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满足毕业生就业创业新需求,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准确掌握供求信息。各地要指导并明确要求各高校开展毕业生资源信息全面调查,帮助高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各高校要明确任务分工,层层抓好落实,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要第一手了解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意愿,详细记录毕业生求职地域、意愿、薪水等就业意向。高校和院系要准确掌握单位性质、工作地点、学历要求、招聘条件等招聘信息,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

三、建立精准对接服务平台。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就业网、手机短信、就业APP、微信等渠道,建立供需精准对接服务平台。将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智能化匹配学历、专业、地域等关键信息,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精准推送符合要求的供需信息。要指定专门团队或人员负责服务平台的维护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发布供需信息,做到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即时统计。教育部新职业网已建成精准对接服务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指导和岗位信息精准对接服务。

四、大力拓展服务内容。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采用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丰富精准对接服务内容。广泛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开展订制服务,根据毕业生不同阶段需求和求职意愿,精准推送相应的就业政策、岗位信息、指导服务,实现就业服务个性化、差异化。要重点关心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农村生源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通过开展个性化辅导、精准岗位信息推送,做到精准帮扶,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五、确保信息安全。各地各高校要牢固树立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毕业生个人信息安全。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严禁发布含有限定院校、性别、民族等歧视性招聘信息,严密防范招聘欺诈和试用期陷阱,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平稳有序。

教育部办公厅

201633

3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节选)

(十)鼓励大学生在鄂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对港澳台籍、留学回国和外省籍大学生在我省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十三)项目化推进各类群体创业。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创业扶持项目。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实施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残疾人就业创业计划、农民工回归创业工程,以及民间技能传承创业、农家乐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等项目。

(十五)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把高校毕业生摆在就业工作首位,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在鄂就业创业,推动我省人才优势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政府购买一批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落实优惠政策。对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深入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4、关于实施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7号)(节选)

二、政策扶持

(一)给予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给予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毕业学年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的,按规定给予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三)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资金扶持。鼓励各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给予场租、水电减免。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办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成立时间2年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补贴1元的标准,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给予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扶持。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自主创业,依法登记注册,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的,根据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可申请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省教育厅实施“金种子”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重点支持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省科技厅实施“湖北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重点支持大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五)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创业项目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对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六)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大学生创办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实行行政事业性费用免缴政策。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除限制行业外),自其在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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