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能泛化、滥用。一事当前,该不该问责、谁该被问责、怎样问责、问责到何种程度,关乎问责的作用和实际效果,关乎党组织的公信力。如果问责被当成无所不装的“筐”,“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就会削弱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干部担当干事的积极性。
2018年11月中旬,安徽省全椒县发生“扶贫干部4分钟未接电话被处分”的不当问责事件,一时间质疑声、批评声四起。由此可见,问责一旦被当成“筐”、离了“谱”,就会产生南辕北辙、适得其反的后果。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报告明确提出,“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问责被当成“筐”、离了“谱”等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有思想认识上的因素。比如,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问责的目的不是很清楚,简单地把问责当成一种工具,想靠问责“包打天下”,工作推动中的问题、管理上的问题等,一股脑都拿问责来处理。另一方面,有工作方法上的因素。比如,仅仅把问责作为处理危机事件、回应社会质疑或应对各方面压力的“紧急避险”举措,没有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原则,问责被异化为“灭火”“消灾”“甩锅”,这就偏离了问责制度设计的初衷。再如,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开展问责时不注重程序规范:有的不讲程序,一些问题未进行充分调查、未核实清楚便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有的先行作出问责决定、公开通报,之后才启动相关程序;有的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却没有按照纪律处分程序执行。
防止沦为啥都装的“筐”,问责就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从内容到程序都不能离“谱”。须臾不能偏离的“谱”,就是党章、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这就决定了,问责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依规依纪,切忌不论具体是非,一不高兴、一拍脑袋就问责,甚至违反民主集中制,仅凭领导个人要求就官僚主义草率问责。问责条例还明确了问责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这就意味着,问责的靶心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不可偏移了方向、搞错了对象。
中共中央办公厅前不久发出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问责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体现在问责事由、问责对象、问责程序、处理依据等都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避免人为因素对问责决策的影响。为此,开展问责工作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的不同情况,精准作出问责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维护党的问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员 陈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