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恩施州一地问责22名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

2020年08月25日 10:23 纪委办 点击:[]

“自己是一名党员干部,却不能以身作则,心存侥幸心理,犯下了不该犯的错,这是我应受到的惩罚……”近日,建始县某镇安全生产服务中心主任卢某某,收到自己的处分决定书后,后悔不已。

经调查,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地民警抓获,检测出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48.1毫克/100毫升,受到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今年以来,恩施州建始县纪委监委强化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线索报送、办案协作等沟通联系机制,不断汇聚工作合力,公安机关对查处的涉及酒驾醉驾行为的党员干部信息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作出党纪政务处理,并及时公开通报。

“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崔某某无视法律规定饮酒驾驶,被当地民警查获,受到罚款2500元的处罚,乡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在座的党员群众,要从身边的事例上汲取教训,时刻警示自己……”近日,在该县三里乡某村党员群众会上,乡纪委工作人员公开宣读崔某某处分决定后,同步开展警示教育。

该县纪委监委坚持将宣布处分决定与警示教育工作同步开展,通过在支部主题党日、干部职工大会、“三会一课”上,公开宣布受处理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现场剖析案件发生根源及造成的不良后果,用身边典型案例教育身边人,切实将纪律处分“一张纸”变成警示教育“一堂课”。

“‘酒驾’‘醉驾’始终禁而未绝,根源还是‘老鼠躲猫’心理作祟。要加强警示教育工作,以典型案例警醒其他党员干部,营造‘不敢、知止’的氛围。”该县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1至8月,已处理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22条,追责22人。


相关链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使不得!!!


酒驾醉驾绝非小事小节,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酒后驾驶列为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醉酒驾驶将受到刑事处罚,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醉酒驾驶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还要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

1.“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为什么要受处分?会受到什么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2.“为什么对酒驾醉驾的处分,有的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的利益,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党组织如果在法院宣判前,就在纪律审查中发现了党员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醉酒驾驶因情节较轻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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