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选送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2012-05-15审核人:(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十二五”学校事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学校“十二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鼓励优秀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实施选送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计划,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有序选送的原则。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制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重点选拔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2、坚持按需选送的原则。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与所从事的岗位或专业方向一致,符合师资队伍梯队建设的需求,兼顾学科结构。

3、坚持择优选送的原则。培训进修对象以中青年教师为主,重点培养教育教学、产学研的骨干教师。优先选送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二、人员范围

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属于学校正式事业编制在职在岗的教师中,担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理论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已取得博士学位或正在自费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不属此文件选送范围。

三、选送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二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在本校工作满三年以上。

3、符合招生院校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招生条件。

4、身体健康,截止到申请月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四、2012年选送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范围及学科名额分配

2012年全校拟选送20名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2012年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范围及学科名额分配为:理工科16名,文科4名。

五个二级学院基本推荐名额及机动名额。五个二级学院基本名额为3名,全校机动名额5名。各二级学院申报后未用完名额,纳入机动名额。机动名额主要向学院重点专业倾斜,机动名额的使用分配由学校确定。

五、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人事处、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负责学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的选送、考核、管理等相关领导、协调工作。下设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各二级学院成立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各二级学院人选的组织推荐和相关考核、管理工作。

六、选送程序及时间安排

1、个人申请,部门初审。各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小组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基本条件,结合本教学单位专业建设和发展实际,组织申报和排序推荐。专业兼职教师按专业归口原则在各二级学院申报。

符合基本选送条件的教师,按专业归口向各二级学院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上交截止时间:2012年5月23日前。

部门初审、推荐,上报排序推荐情况及申请人资料,上报截止时间:2012年5月30日前。

2、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复审,中层干部还需由组织部签署意见。(2012年6月8日前)

3、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和各工作小组推荐情况进行讨论、审核,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由办公室(人事处)根据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的人员名单,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服务协议。

七、管理办法

1、选送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接收院校采取相对集中的原则,具体接收院校和专业方向由学校联系后确定。

2、申请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教师,须认真了解攻读博士学位院校的报名条件、博士学位答辩程序和条件,以及博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

3、选派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教师被录取后,须到人事处办理录取和签约服务协议手续,未办理者,不享受学校的有关政策。

4、选派录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按照招生院校规定必须脱产进行学习、课题研究的,学院原则上同意脱产学习一年。教师在脱产学习期间,停发院内绩效工资,若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按比例计发院内绩效工资。教师在脱产学习期间,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等同在职人员标准,享受工会对其他在职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5、选派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脱产期除外),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学业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6、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遵守招生院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

7、选派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借支学费的50%,在培养院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含经批准延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取得博士学位,学校奖励报销全额学费。逾期未取得博士学位的,报销已缴学费的50%。

8、违约处理。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年限不少于八年,若服务期年限未满八年、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的,按年递减补交还培训学费。

八、附则

1、本文件实施之前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或对未列于学校统一选派计划、经学校同意自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其待遇和管理按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2、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于2012年4月25日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学院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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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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