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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院团组织推优实施办法
2017-04-07审核人:

(2017年3月13日团委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引导团员青年成才成长,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组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推优”工作应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在学院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团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四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是党组织发展团员青年入党的主要渠道,共青团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推荐对象是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参加过团课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团员,团龄须满1年以上。上一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的结果应作为“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推荐作为党组织发展的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2)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知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思想素质好;

(3)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学分绩点2.0以上,无不及格课程;体质健康达标测试合格,素质教育学分评价居本班前40%;

(4)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在团员青年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为人正直,乐于奉献,团结同事或同学,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6)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突出;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三、“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推优”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二级学院分团委在每学期初向院团委报送推优计划;

(2)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全体团员进行团内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建议名单。

(3)团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结合实际考察情况确定推荐名单,给出推荐意见,报二级学院分团委审定。推优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人数的20%。

(4)推荐对象认真填写《武汉船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附件一)。一般团员、团支部委员的推荐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书记、二级学院分团委委员的推荐意见由二级学院分团委书记填写。

(5)二级学院分团委考察审定后提交报院团委审核备案,再向所在党支部推荐。

四、“推优”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年进行二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党团衔接的原则和入党志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推优工作中要把握好三个环节:即培养教育环节、推荐环节、管理环节;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即与团内民主评议相结合,与团内年度评先表彰相结合,与党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相结合。

第十条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学金、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和竞赛获奖者,提出过入党申请的,可由团组织直接推优;表现优秀的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团组织可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团组织直接推荐的对象必须在推荐后一学期内取得团课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二级学院分团委,方便在团支部《团支部工作手册》中记录。

第十二条推荐表一式两份,由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党支部各留存一份,复印无效。推荐表由于遗失需补办的,由学生本人向分团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信息(个人信息、推优时间等),分团委核实后方予以补办。

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被确定的推荐对象,如果两年内未被党组织吸收,团组织要重新讨论推荐。

第十四条各级党组织要把推荐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基层党支部应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经常听取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第十五条各级团组织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团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之中,一级抓一级。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将对学院团委及各党支部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违反有关规定而被推荐或发展入党的,应予撤销;违犯党纪、团纪的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两年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

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五、附则

第十八条28周岁以上青年先进模范人物、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加入党组织的推荐工作可以参考本例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修订权在党委组织部、院团委。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推优”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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