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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2017年11月06日 09:06 点击:[]次

各学院: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奖助学金文件及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参评资格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本校全日制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为本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结果为基础,严格按照相关通知和文件要求进行奖助学金初评工作。另外,根据《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教财【201510号),贫困家庭子女凭《扶贫手册》或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全国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平台审核确认的材料,在国家助学金评审时,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5000/年),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4000/年)、二等(3000/年)、三等(2000/年);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次发放;本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金额为:一等(2000/学期)、二等(1500/学期)、三等(1000/学期)。

    三、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

国助一等

国助二等

国助三等

人数

金额(元)

人数

金额(元)

人数

金额(元)

人数

金额(元)

机械工程学院

90

450000

168

336000

337

505500

168

168000

动力工程学院

78

390000

151

302000

302

453000

151

151000

船海工程学院

80

400000

146

292000

292

438000

146

146000

电气工程学院

118

590000

234

468000

468

702000

234

234000

经济管理学院

92

460000

191

382000

381

571500

191

191000

四、评审要求

(一)各学院要组织所有参评师生认真学习本次初评相关通知和文件,并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评审;做到宣传到位、程序到位;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二)学生申请各项资助项目均要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表用黑色水性笔填写,不能涂改。各班成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的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评审结果在班级内公示。如无异议,签署班级意见后,报送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

五、评审安排

(一)请各二级学院务必于11171700前完成评审与公示;学校公示时间统一为1120日至1124日。

(二)请学院于11171700前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登记表(纸质表、电子文档)

2.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纸质表,按照电子版汇总表顺序进行排放和编号)

3.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记录表(班级)(纸质表)

4.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记录表(学院)(纸质表)

5.国家助学金评定量化评分班级汇总表(纸质表、电子文档)

6.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宣传文件的照片和截图(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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