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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徒制的复兴
2014年05月25日 00:00 校企合作交流处 点击:[]

在学校教育诞生之前,学徒制一直是人类社会技术传承的主要手段。18世纪工业革命后,以传授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校教育取代了学徒制,然而学徒制并没有消亡,而是以不同形式得以保留。

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学徒培训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合作教育制度,其强大的人才培养功能和效率为世人瞩目,因此成为很多国家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战略。

2014年2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任务措施,提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在我国探索和建立现代学徒制,对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促进青年就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人才市场错配,何不建立现代学徒制

■赵志群

我国目前存在着较大的结构性失业问题,“新成长失业青年”呈明显增长趋势,其主要原因是教育培训体系不适应劳动市场要求。现代学徒制比纯学校教育能更好地适应劳动市场需求,从而有效降低青年失业率。如2013年德国和奥地利青年失业率为7.6%和8.7%,而希腊和西班牙达到55%,在现代学徒制发展良好的国家,其青年失业率比同一经济发展周期中其他国家始终低很多。

技能型人才培养遭遇体制性障碍

我国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应用型人才队伍素质仍然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全球竞争力排名中,反映应用型人才质量的重要指标“最新技术的可用性”,我国仅列第107位。一个重要原因是:单纯的学校教育模式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职业教育脱离实践的“顽疾”。

当今社会,信息化和自动化程度极大提高,传统的精细化岗位分工被灵活、整体化和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综合任务所替代,这对员工的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工作中的计划、决策和分析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这只能在真实的“工作情境”和整体化的“工作过程中”获得,纯学校教育模式无法独立承担起这一重任,只能采用深入的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方式,而这恰恰是现代学徒制最核心的部分。

校企合作需要制度性保障

目前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校企合作,职业院校也进行了大量探索。然而在实践中,要想实现高质量的校企合作却困难重重,表现在:宏观上,缺乏国家层面的校企合作制度和对企业的促进机制,政府文件对学校和企业没有足够约束力,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也没有操作性强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中观层面上,缺乏专业服务机构和稳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微观层面上,职业院校缺乏相关管理手段、经验和能力,企业实习缺乏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指导人员,实习效果差。

解决这些问题,仅仅靠教育部和人力资源部系统是不行的,应当超越传统的教育和人力资源管理界限,从更高层面对校企合作制度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

建立现代学徒制的必要性

我国是目前世界各大国和强国中为数极少的没有建立现代学徒制的国家,但是有着一定的学徒传统、有过正式学徒体系和相关改革经验,一方面现代学徒制的核心理念(校企合作)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学徒制也以非正式制度形式广泛存在。因此,建立现代学徒制既有必要性,也是可能的。

在目前条件下,现代学徒制可以更好整合学校与企业的教育资源,通过成本分担和收益共享实现共赢,具体表现在:1.减小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与学习者学习需求间的矛盾,实现质量、成本与收益的平衡;2.在不损害各主体利益情况下,减少了所有参与者的净成本,或增加净收益(学徒制成本为职业学校的50%-70%);3.企业分担了部分人才培养成本(分担率38%),学习者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从而降低直接教育成本;4.与直接招聘熟练工人相比,现代学徒制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回报,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建立现代学徒制的政策建议

与传统学徒制相比,现代学徒制有很多新特点,如涉及相关利益群体更多,需要建立新型的规范化运作机制,学徒对象扩大(包括在校学生和普通高校毕业生等多种人群),学徒制与正规学校教育相融合,以及第三方培训或中介机构的出现等。建议首先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现代学徒制建设,并开展相关研究和实验:

(一)确定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性特征

从国家层面进行制度设计,确保所建立的现代学徒制能够实现以下目标:1.赋予学徒独特的、具有“准员工”和“学生”双重地位的法律身份;2.确保学徒(学生)通过现代学徒制能够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3.与传统学徒制操作技能训练和学校教育传授学术知识不同,现代学徒制的培养目标是完成“职业的典型工作任务”所需的综合职业能力,并在真实的工作情境中获得“工作过程知识”;4.由于现代社会的水平和垂直劳动分工逐渐减弱,应引入“核心职业”的理念和开放式的职业标准,满足劳动市场结构的灵活性发展要求;5.引进现代化的职业分析方法,确定职业资格标准,以确保职业的稳定性,并为建立职业认同感和发展职业承诺奠定基础;6.确保学徒在企业停留一定的学徒期限,满足企业对培训投入与产出效益平衡的功利性要求。

(二)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包括:1.制定国家、地方和行业协调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对学校和企业合作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2.建立跨越传统教育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专门机构(如国际普遍采用的学徒中心),以承担协调工作,建立各方认可和参与的协调和实施机制;3.在国家层面组织开发全国统一的课程标准,以保证学徒学习成果在不同地区均得到认可,但是各企业在课程实施和具体培训过程中有相对的自主权,以实现培训企业的利益;4.建立专门的学徒制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制度,从而保证企业实习的质量;5.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企业)、职业院校和职教研究机构可以系统化地参与到职业教育政策的讨论和对话中;6.促进创新战略的发展与研究,尽快开展现代意义上的职业研究,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逻辑基础。

我们建议,首先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确定学徒制的合法地位,通过学徒合同等方式保障学徒的合法身份以及相应的受教育权、劳动保护和社会福利等权益,在政策上向社会弱势青年倾斜。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对可招收学徒的企业的“培训资格”进行管理,为校企双方的教学安排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利用目前的非正式学徒制,鼓励中小企业提供学徒培训岗位,使其了解参与学徒培训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而且在经济上也是合算的。设法使学徒在毕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还有继续深造或进入高等教育的机会。由于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与非正式学徒集中在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相关试点工作可以在这些行业开始。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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