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年16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文件精神,结合18luck平台注册 (以下简称学院)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鼓励学院各单位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与国(境)内的企业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合作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原则是: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第四条校企合作的目标是:依托行业企业,构建合作办学的体制机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优化学院专业设置,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建立教师培训基地,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实施企业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学院开展社会培训的服务能力。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企合作项目不予引进: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项目;
2.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3.占有学院资源量与其产、学、研效益明显不相一致的项目。
第六条校企合作的模式是:
(一)常规校企合作模式
1.工学交替模式。学院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校理论学习和在企业生产实践交替进行。
2.“订单”培养合作模式。学院根据企业对人才质量的要求,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毕业后到企业定向工作。具体设有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3.教学见习模式。学生在学院内完成一定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后,到合作企业进行短期观摩见习。
4.顶岗实习模式。学生在学院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后,到合作企业进行顶岗实习。
(二)重大校企合作模式
1.产学研合作模式。发挥学院专业优势,面向企业开展科研开发和服务,帮助合作企业解决相关的技术难题,服务产业,帮助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2.共建实训基地模式。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与合作企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
3.合作经营实训基地。引进企业到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建立生产车间,承担生产和实训双重任务。
4.合作建立教师培训基地。根据学院专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需求,与企业合作在企业建立教师培训基地,选送教师深入企业工作实践,促进教师实践技能提高。
5.合作建立员工培训基地。根据企业员工培训需要,与企业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员工培训基地。员工培训基地的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院。
6.经学院认定的其他合作模式。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学院校企合作交流处全面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校企合作渠道与途径,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组织开展校企合作调研;
(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管理学院校企合作工作;
(三)在学院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
(四)推动、协调教学系(部)、中心与企业、社会的合作,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学院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负责审查常规校企合作项目协议,负责签署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
(六)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校企合作工作。
第八条各系(部)、中心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系(部)、中心应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常规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与运行;
(二)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自觉接受校企合作交流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及评价。
(三)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建议方案,供学院决策;按照学院规范要求,起草校企合作协议;负责签署常规校企合作项目协议。
(四)负责本单位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经验总结、交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
(五)充分发挥部门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资源,寻找合作伙伴,联系更多更好的企业来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要有实质性校企合作项目。
(六)配合校企合作交流处,做好校企联谊工作以及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校企合作工作流程是:
(一)合作项目调研。为保证校企合作项目的成功运行,各系(部)、中心应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项目调研。
(二)合作项目立项。各系(部)、中心在与合作企业深入调研、协商基础上,向校企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立项。
(三)合作项目审批。对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校企合作交流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论证合格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合作协议书拟定。项目审批后,由合作部门与合作企业充分协商,按照学院规范要求,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经校企合作交流处审查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签署。
(五)合作协议签署。常规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由合作部门负责签署,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由校企合作交流处负责签署。
(六)合作项目备案。已签署的校企合作协议在一周内报校企合作交流处备案。
(七)合作项目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各系部、中心和专业教师,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
(八)合作项目检查。校企合作交流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九)合作项目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系部、中心负责整理、归档,并报至校企合作交流处。
(十)合作项目监督和审计。对涉及有经费及资产的校企合作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经费及资产管理。
(一)校企合作项目需要学院投入经费的,各项目负责单位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校企合作交流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符合学院财务工作要求。
(二)校企合作项目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院的收入部分,其中40%上交学院,40%用于该校企合作项目的开支,20%由学院奖励给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三)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企合作交流处和各实施部门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合作项目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收回,承办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1.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校内合作部门应对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训、科研成果、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约情况,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校企合作交流处。
2.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交流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协议履行情况。
第四章 奖励及追责
第十二条奖励。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到学院校企合作工作中,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学院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追责。由于违反规定,在校企合作立项、实施、评估工作过程中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予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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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